115年度訴字第438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債務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4231910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3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,曾聲請對被告林義禮發支付命令,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補正事項: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(含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)核定為新臺 幣(下同)726,207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,690 元,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9,190 元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訴字第438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,曾聲請對被告林義禮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
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補正事項:
本件訟訴標的金額(含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)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726,207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,690 元,扣
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9,190 元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李欣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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