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拍字第52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05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- 拍賣抵押物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新鑫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22764579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「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由相對人負擔。」
本裁判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05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拍字第52號
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闕○龍
相 對 人 謝○絹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
押權亦準用之;民法第873條↗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07年7月27日以附表所示
不動產,為自己及債務人蔡奇佑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,設定
最高限額新臺幣(下同)3,350,000元之抵押權,擔保債權
確定期日為137年7月24日止,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
內,並經辦妥登記在案。嗣債務人蔡奇佑於107年7月25日邀
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訂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
約,詎自115年2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,尚欠聲請人75
6,342元及利息、違約金,依其等約定,所借款項已視為全
部到期等語,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
其他約定事項、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、期付表等影本及
土地、建物登記謄本為證,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。
三、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5年5月18日雲院仕非信決115年度司拍
字第52號函通知相對人、債務人表示意見,該通知已合法送
達,惟相對人、債務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。
四、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8
條↗,裁定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
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七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
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
附表: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52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斗六市 中正一 940 48.33 全部 重測前:斗六段38-244地號
附表: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52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(單位:平方公尺)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號 屋層數 範圍 001 771 中正一段940地號 雲林縣○○市○○街00號 2層加強磚造,住商用 一層26.70 二層44.04 騎樓12.27 83.01 全部 重測前:斗六段2867建號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庸再具狀
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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