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促字第3565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4231910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56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債 務 人 邱○瑔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柒佰零陸元,及 自民國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 之利息,暨自115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 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即聲請狀)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26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565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
債 務 人 邱○瑔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柒佰零陸元,及
自民國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
之利息,暨自115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
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
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
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即聲請狀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
出異議,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
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
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
附註:
一、本事件確定後,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;聲
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,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,
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,確定與否,本院當另行函
覆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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