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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325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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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司促字第3251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6
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25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債 務 人 楊○蔆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參仟柒佰伍拾伍元, 及自民國115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 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5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 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 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,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即聲請狀)...

本裁判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16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25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債 務 人 楊○蔆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參仟柒佰伍拾伍元, 及自民國115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 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5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 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 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,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即聲請狀)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,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: 一、本事件確定後,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;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,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,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,確定與否,本院當另行函 覆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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