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補字第997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9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3557115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97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↗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○英 訴訟代理人 巫○璿 被 告 連○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○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↗第1項但書規定,補 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07,71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630元。 二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原告之訴 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29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997號
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↗新竹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杜○英
訴訟代理人 巫○璿
被 告 連○基
上列原告與被告連○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
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↗第1項但書規定,補
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07,71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630元。
二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原告之訴
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民事訴訟
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
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連○基為被告,然未載明其住
居所,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,起訴程式有所欠缺,原告應
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到院閱卷或聲請複製電子卷證,並補
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,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
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
書記官 周煒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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