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補字第951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3359109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5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李○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倪于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,前來閱卷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↗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27,24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 二、被告倪于雯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並據 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。 中 華 民 國 11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951號
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李○漢
上列原告與被告倪于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應
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,前來閱卷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↗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27,24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
二、被告倪于雯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並據
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
書記官 周煒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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