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補字第1276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0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借款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4231910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27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被 告 陳○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 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 民事訴訟法第77條↗之2第1項本文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(下同)795,819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6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08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1276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
被 告 陳○森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
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
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
民事訴訟法第77條↗之2第1項本文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(下同)795,819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6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
,尚應補繳10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↗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
書記官 張智揚
附表:
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期 間 計算基數 (以分數表示,單位為年) 年息(%) 計算金額 (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 起始日 終止日 (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止) 1 本金 782,722元 2 利息 398,958元 114年12月31日 115年3月11日 (71/365) 11.09% 8,606元 3 利息 383,764元 115年1月16日 115年3月11日 (55/365) 6.43% 3,718元 4 違約金 398,958元 115年1月20日 115年3月11日 (51/365) 1.109% 618元 5 違約金 383,764元 115年2月17日 115年3月11日 (23/365) 0.643% 155元 合計 795,819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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