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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苗小字第33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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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苗小字第331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給付買賣價金
宣判日期:2026-06-26

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-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零玖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一四年 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

本裁判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26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苗小字第331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(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) 訴訟代理人 陳○樺 被 告 盧○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零玖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一四年 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 幣壹仟伍佰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 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 定,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上訴理由應表明:  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 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煒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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