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苗小字第331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給付買賣價金
宣判日期:2026-06-26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-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迪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29031657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零玖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一四年 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」
本裁判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26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5年度苗小字第331號
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(迪和股份有限公司↗之指定代表人)
訴訟代理人 陳○樺
被 告 盧○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
1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零玖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一四年
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
幣壹仟伍佰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↗之18第1項前段之規
定,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
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上訴理由應表明:
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
書記官 周煒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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