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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拍字第5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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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司拍字第54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0

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拍賣抵押物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
本裁判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1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司拍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○旗 代 理 人 吳○堂 相 對 人 何○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: (一)相對人於民國(下同)109年11月25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,設定新臺幣(下同)4,80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予聲請人,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 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,擔保債權確定期 日為139年11月22日,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, 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。 (二)嗣相對人即向聲請人借款4,000,000元,並約定利息及違 約金,並以每月為一期,按期平均攤還本息,如未按期繳 款時,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應立即全部償還,並加 付違約金。詎借款人自115年1月29日起即未依約還款,尚 積欠本金3,159,764元及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,依上開約 定,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等語。 三、聲請人所陳上情,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、不動產登記簿謄本、貸款契約確認書、匯款明細、 交易明細、催告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。 四、本院於115年5月7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,聲 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: 編 號 土   地   坐   落 地 目 面   積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備 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後龍鎮 龍東 89-7 247 1/1 編  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 範圍 備   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07 龍東段89-7地號 大庄里5鄰大庄9之11號 住家用、鋼筋混凝土造、2層 一層:71.08 二層:134.56 騎樓:63.48 合計:269.12 陽台:11.66 1/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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