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促字第3674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9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86517315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67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張○育 債 務 人 莊○榮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0,724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債務人莊○榮分別於:1. 債務人莊○榮前於民國94年1月14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(以下同)250,000元整,並訂立借 據乙紙,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 如借據約定。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56,62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29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674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張○育
債 務 人 莊○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0,724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莊○榮分別於:1. 債務人莊○榮前於民國94年1月14
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(以下同)250,000元整,並訂立借
據乙紙,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
如借據約定。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56,620元,及其中250
,000元自民國95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
計算之利息。2. 債務人莊○榮前於民國94年11月26日,依
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,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(以下同)
70,000元整,借款利息於每月26日結算一次;另定明如有一
期未依約繳款,即喪失期限利益,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74
,104元,及其中70,000元並自民國94年12月26日起至104年8
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%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
止依年利率15%計算利息,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
,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。
(三)債務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330,724元,其餘部分詳如附
表各筆貸款餘額,及利息、遲延利息迄未清償,迭經催討債
務人均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,依上開約定,本件借款應視為
全部到期;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,並應給付上開借款
之延滯利息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↗之規定,爰狀請
鈞院鑒核,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保權
益,至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合併函影本乙份、申請書影本二
份、帳卡資料二份、現金卡約定事項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367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6620元 莊○榮 及其中250,000 自民國95年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 002 美元74104元 莊○榮 及其中70,000元自民國94年12月26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%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《法院組織法》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。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。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、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,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