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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365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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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司促字第3659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5

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659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○埈 債 務 人 江○融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29,924元,及自民國 115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.28計算之利息 ,暨違約金1,200元,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...

本裁判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25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659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○埈 債 務 人 江○融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29,924元,及自民國 115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.28計算之利息 ,暨違約金1,200元,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,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,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,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,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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