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裁判檢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3652號
回檢索列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3652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5
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65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○聯 債 務 人 詹○翔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82,249元,及其中79 ,245元自民國115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,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300元,延滯第2個月 當月計付400元,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500元之違約金,違 約金之收取最高以3個月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 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...

本裁判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25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65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○聯 債 務 人 詹○翔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82,249元,及其中79 ,245元自民國115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,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300元,延滯第2個月 當月計付400元,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500元之違約金,違 約金之收取最高以3個月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 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,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,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,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,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。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《法院組織法》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。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。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、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,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。
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 | TWProbe 房產觀測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