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促字第3614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4231910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61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債 務 人 徐○聰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27,395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1月 12日向債權人借款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.03%計算,債務人 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24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614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
債 務 人 徐○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27,395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1月
12日向債權人借款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.03%計算,債務人
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
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
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
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
債權人借款349,62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二、
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0年11月8日
向債權人借款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.03%計算,債務人若未
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
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
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
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
人借款112,54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三、緣債
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0年11月12日向
債權人借款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.45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
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
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
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
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
借款165,22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四、茲債權
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
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
令,實感法便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361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9622元 徐○聰 自民國115年3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03% 002 新臺幣112547元 徐○聰 自民國115年3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.03% 003 新臺幣165226元 徐○聰 自民國115年3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.4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9622元 徐○聰 暨自民國115年4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新臺幣112547元 徐○聰 暨自民國115年4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3 新臺幣165226元 徐○聰 暨自民國115年4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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