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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156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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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司促字第1561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6

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6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○鈞 債 務 人 丁○晉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,201,059元,及自 民國115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8.12%計算之利息 ,自民國115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,按上開年利率10%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份, 按上開年利率20%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至逾期270日為止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...

本裁判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26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6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○鈞 債 務 人 丁○晉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,201,059元,及自 民國115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8.12%計算之利息 ,自民國115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,按上開年利率10%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份, 按上開年利率20%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至逾期270日為止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緣債務人丁○晉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(附證一 ),借款期間自112年7月14日起,按月償還本息。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契約書貳、其他約定事項中 第二條約定,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,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,故債務人顯有 故意違約之事實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 ㈢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。 三、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,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 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 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,以利合法送達 ,實感德便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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