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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152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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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司促字第1527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6

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2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○僑 債 務 人 李○雄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537,099元,及自民國1 15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3.99%計算之利息,暨 逾期第一期400元,第二期500元,第三期600元之違約金,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 法院核...

本裁判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26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2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○僑 債 務 人 李○雄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537,099元,及自民國1 15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3.99%計算之利息,暨 逾期第一期400元,第二期500元,第三期600元之違約金,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 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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