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裁判檢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1485號
回檢索列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1485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4

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8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○明 債 務 人 羅○惠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31,278元,及自民國10 0年5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20%計算之利息;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69,384元,及自100年5月17日起至日 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暨自100年6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20...

本裁判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24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8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○明 債 務 人 羅○惠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31,278元,及自民國10 0年5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20%計算之利息;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69,384元,及自100年5月17日起至日 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暨自100年6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5,367元,及自100年5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年息12.88%計算之利息,暨自100年6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500元。 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。 五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 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《法院組織法》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。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。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、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,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。

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 | TWProbe 房產觀測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