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促字第1479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4欣億建設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欣億建設有限公司(統編:91102499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79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○主 代 理 人 許○維 債 務 人 林○成 郭○敏 欣億建設有限公司↗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○洋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6,000,000元,及 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,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500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 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24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479號
債 權 人 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林○主
代 理 人 許○維
債 務 人 林○成
郭○敏
欣億建設有限公司↗
兼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林○洋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6,000,000元,及
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,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
用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
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
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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