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促字第1438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4231910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3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債 務 人 吳○熙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500,000元,及自民 國115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9.12%計算之利息,暨 自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 前述利率之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 利率之20%計算之違約金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23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438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
債 務 人 吳○熙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500,000元,及自民
國115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9.12%計算之利息,暨
自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
前述利率之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
利率之20%計算之違約金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4年8月29
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.12%計算
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
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
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
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
違約金未償付、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
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
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
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
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
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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