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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重訴字第7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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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重訴字第72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債務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,330萬6,682元,及如附表「利息」 欄及「違約金」欄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
本裁判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訴字第7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○聯 訴訟代理人 黃○蓮 被 告 双錠鞋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何○勇 被 告 楊○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,330萬6,682元,及如附表「利息」 欄及「違約金」欄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 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双錠鞋業有限公司(下稱双錠公司)於 民國113年10月23日邀同被告何○勇、楊○寶為連帶保證人 ,與原告簽立「借據」、「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書」、「授信 約定書」,約定由被告双錠公司向原告申請3筆借款,總額 度合計新臺幣(下同)2,100萬元,並得於總額度內實際動 用金額1,600萬元內,依各契約約定之年限、利率及額度內 循環動用,並按月繳納利息,本金屆期清償。嗣契約屆期, 被告双錠公司另於114年9月23日邀同被告何○勇、楊○寶為 連帶保證人,與原告簽立「變更契據契約」、「借款展期約 定書」、「綜合授信約定書」,約定由被告双錠公司向原告 申請2筆借款總額度1,600萬元,並得於總額度內實際動用金 額1,400萬元內(含前開113年10月23日借款未清償之餘額) ,依各契約約定之期限、利率及額度內循環動用,並按月繳 納利息,本金屆期清償;上開借款亦均約定如遲延繳納還款 ,自逾期之日起,除仍按各筆借款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,並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 遲延利率百分之10計付違約金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 遲延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。被告何○勇、楊○寶並與原 告簽立「連帶保證書」,約定由其等擔保被告双錠公司對原 告現在及將來之借款、票據、墊款、保證、損害賠償等其他 一切債務。詎被告双錠公司自114年12月23日起未依約按時 清償本息,經原告於115年3月26日寄出催告函暨視為到期通 知函催告履行債務,其仍未清償,依授信約定書及綜合授信 契約書約定,其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迄今尚積欠原告本 金1,330萬6,682元及如附表「利息」欄、「違約金」欄所示 之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。被告何○勇、楊○寶為被告双錠公 司前揭消費借貸契約之連帶保證人,自應就上開金額與被告 双錠公司對原告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為此,爰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 項所示。 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 作任何聲明或陳述。 四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 明細查詢單、借據、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書、連帶保證書、授 信約定書、變更契據契約、借款展延約定書、綜合授信約定 書、催告函暨視為到期通知書、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執回執 、聯邦銀行存款牌告利率表等為證,且被告經合法通知,均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, 是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,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堪 可採信。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 物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 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但約定 利率較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,民法第478條前段、第233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,係指保證 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,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 者而言,此觀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亦明。查被告双錠公司 未按期清償上開各筆借款,依約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被 告双錠公司自應依約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尚未清償之本金、 利息及違約金;而被告何○勇、楊○寶為被告双錠公司上開 借款之連帶保證人,揆諸前開說明,即應與被告双錠公司連 帶負全部清償責任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 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 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 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月 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7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婷婷      【附表】(金額:新臺幣) 編號 尚欠本金即計息金額 利息 違約金 1 248萬16元 自民國114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01計算之利息。 自民國115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2 82萬6,666元 自民國114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01計算之利息。 自民國115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3 75萬元 自民國11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01計算之利息。 自民國115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4 67萬5,000元 自民國11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01計算之利息。 自民國115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5 82萬5,000元 自民國114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01計算之利息。 自民國115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6 25萬元 自民國11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01計算之利息。 自民國115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7 22萬5,000元 自民國11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01計算之利息。 自民國115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8 27萬5,000元 自民國114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01計算之利息。 自民國115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9 600萬元 自民國114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76計算之利息。 自民國115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10 75萬元 自民國114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01計算之利息。 自民國11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11 25萬元 自民國114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01計算之利息。 自民國11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合計 1,330萬6,682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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