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重訴字第72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債務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86380802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,330萬6,682元,及如附表「利息」 欄及「違約金」欄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」
本裁判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重訴字第72號
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林○聯
訴訟代理人 黃○蓮
被 告 双錠鞋業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何○勇
被 告 楊○寶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2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,330萬6,682元,及如附表「利息」
欄及「違約金」欄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
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
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双錠鞋業有限公司(下稱双錠公司)於
民國113年10月23日邀同被告何○勇、楊○寶為連帶保證人
,與原告簽立「借據」、「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書」、「授信
約定書」,約定由被告双錠公司向原告申請3筆借款,總額
度合計新臺幣(下同)2,100萬元,並得於總額度內實際動
用金額1,600萬元內,依各契約約定之年限、利率及額度內
循環動用,並按月繳納利息,本金屆期清償。嗣契約屆期,
被告双錠公司另於114年9月23日邀同被告何○勇、楊○寶為
連帶保證人,與原告簽立「變更契據契約」、「借款展期約
定書」、「綜合授信約定書」,約定由被告双錠公司向原告
申請2筆借款總額度1,600萬元,並得於總額度內實際動用金
額1,400萬元內(含前開113年10月23日借款未清償之餘額)
,依各契約約定之期限、利率及額度內循環動用,並按月繳
納利息,本金屆期清償;上開借款亦均約定如遲延繳納還款
,自逾期之日起,除仍按各筆借款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
,並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遲延利率百分之10計付違約金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
遲延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。被告何○勇、楊○寶並與原
告簽立「連帶保證書」,約定由其等擔保被告双錠公司對原
告現在及將來之借款、票據、墊款、保證、損害賠償等其他
一切債務。詎被告双錠公司自114年12月23日起未依約按時
清償本息,經原告於115年3月26日寄出催告函暨視為到期通
知函催告履行債務,其仍未清償,依授信約定書及綜合授信
契約書約定,其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迄今尚積欠原告本
金1,330萬6,682元及如附表「利息」欄、「違約金」欄所示
之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。被告何○勇、楊○寶為被告双錠公
司前揭消費借貸契約之連帶保證人,自應就上開金額與被告
双錠公司對原告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為此,爰依消費借貸及連
帶保證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
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
作任何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
明細查詢單、借據、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書、連帶保證書、授
信約定書、變更契據契約、借款展延約定書、綜合授信約定
書、催告函暨視為到期通知書、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執回執
、聯邦銀行存款牌告利率表等為證,且被告經合法通知,均
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,
是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,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堪
可採信。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
物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
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但約定
利率較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,民法第478條↗前段、第233條
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,係指保證
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,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
者而言,此觀民法第272條↗第1項規定亦明。查被告双錠公司
未按期清償上開各筆借款,依約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被
告双錠公司自應依約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尚未清償之本金、
利息及違約金;而被告何○勇、楊○寶為被告双錠公司上開
借款之連帶保證人,揆諸前開說明,即應與被告双錠公司連
帶負全部清償責任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
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
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85條↗第2項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
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
書記官 謝婷婷
【附表】(金額:新臺幣)
編號 尚欠本金即計息金額 利息 違約金 1 248萬16元 自民國114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01計算之利息。 自民國115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2 82萬6,666元 自民國114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01計算之利息。 自民國115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3 75萬元 自民國11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01計算之利息。 自民國115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4 67萬5,000元 自民國11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01計算之利息。 自民國115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5 82萬5,000元 自民國114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01計算之利息。 自民國115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6 25萬元 自民國11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01計算之利息。 自民國115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7 22萬5,000元 自民國11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01計算之利息。 自民國115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8 27萬5,000元 自民國114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01計算之利息。 自民國115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9 600萬元 自民國114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76計算之利息。 自民國115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10 75萬元 自民國114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01計算之利息。 自民國11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11 25萬元 自民國114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01計算之利息。 自民國11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合計 1,330萬6,682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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