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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995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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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司促字第9953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2

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借款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953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○琦 代 理 人 王○蓉 債 務 人 陳○真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玖佰柒拾參元, 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...

本裁判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12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953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○琦 代 理 人 王○蓉 債 務 人 陳○真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玖佰柒拾參元, 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★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『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』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) 三、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。 五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 附表:本金、利息、違約金請求表 債權人: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:陳○真 附表: 編號 本金 利息起迄期間 利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違約金 (新臺幣) (民國) (年利率) (民國) 計算方式 1 187,973元 自115年0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3.11% 115年04月20日起至 115年05月19日止 以本金$2,511元按年息1.311%計算。 115年05月20日起至 115年06月19日止 以本金$5,050元按年息1.311%計算。 115年06月20日起至 115年07月19日止 以本金$7,617元按年息1.311%計算。 115年07月20日起至 115年10月19日止 以本金$187,973元按年息1.311%計算。 115年10月20日起至 116年01月19日止 以本金$187,973元按年息2.622%計算。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 (每月為一期)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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