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促字第9746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4231910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74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債 務 人 徐○洋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貳仟陸佰貳拾伍 元,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1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9746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
債 務 人 徐○洋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貳仟陸佰貳拾伍
元,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
附記:
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
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
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
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『債務人其他可供送
達之地址』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
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
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
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)
115年度司促字第009746號附表
利息:
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0598元 徐○洋 自民國115年3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38% 002 新臺幣140015元 徐○洋 自民國115年3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13% 003 新臺幣367200元 徐○洋 自民國115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84% 004 新臺幣486255元 徐○洋 自民國115年3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86% 005 新臺幣98557元 徐○洋 自民國115年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
違約金:
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0598元 徐○洋 自民國115年 4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 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40015元 徐○洋 自民國115年 4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 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367200元 徐○洋 自民國115年 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 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486255元 徐○洋 自民國115年 4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 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5 新臺幣98557元 徐○洋 自民國115年 4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 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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