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促字第9563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86519539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56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林○真 債 務 人 陳○源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,及如附表所示本金 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9563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林○真
債 務 人 陳○源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,及如附表所示本金
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
附記:
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
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
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
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『債務人其他可供送
達之地址』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
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
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
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)
115年度司促字第009563號附表
利息:
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8493元 陳○源 自民國95年 03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5% 002 新臺幣101507元 陳○源 自民國95年 0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5%
違約金:
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8493元 陳○源 自民國95年04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一成;超過6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率二成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) 002 新臺幣101507元 陳○源 自民國95年03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一成;超過6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率二成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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