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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932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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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司促字第9322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02
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32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債 務 人 陳○翔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玖佰柒拾壹元,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...

本裁判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02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32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債 務 人 陳○翔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玖佰柒拾壹元,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: 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 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『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』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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