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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932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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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司促字第9320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05
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32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債 務 人 杜○興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參佰柒拾柒元, 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...

本裁判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05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32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債 務 人 杜○興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參佰柒拾柒元, 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: 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 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『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』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) 115年度司促字第009320號附表 利息: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0000元 杜○興 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.45% 002 新臺幣62377元 杜○興 自民國115年3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03% 違約金: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0000元 杜○興 自民國115年 3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 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62377元 杜○興 自民國115年 3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 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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