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促字第7594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債務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86380802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59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林○聯 代 理 人 楊○聖 債 務 人 汪○騰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捌佰玖拾陸元, 及其中①新臺幣玖萬零玖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 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第一 個月以新臺幣參佰元,逾期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,逾期 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,惟違約金之計付以 三個月為限。②新臺幣參拾伍萬陸仟柒佰柒拾陸元,及自民 國一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7594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林○聯
代 理 人 楊○聖
債 務 人 汪○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捌佰玖拾陸元,
及其中①新臺幣玖萬零玖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
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
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第一
個月以新臺幣參佰元,逾期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,逾期
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,惟違約金之計付以
三個月為限。②新臺幣參拾伍萬陸仟柒佰柒拾陸元,及自民
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七
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
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惟違約金之
計付期數以九期(一期為三十天)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
附記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★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『債務人其他可
供送達之地址』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
資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
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
事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
確定證明書)
三、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
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債權人
勿庸另行聲請。
五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
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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