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促字第10766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債務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3750168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76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郭○廷 債 務 人 王○瑋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壹仟參佰捌拾參元,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 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,暨新臺幣伍佰零貳元之違約金,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玖拾捌元,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參拾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六二計算之利息,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0766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郭○廷
債 務 人 王○瑋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壹仟參佰捌拾參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,暨新臺幣伍佰零貳元之違約金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玖拾捌元,及其
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參拾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三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六二計算之利息,並賠
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蔡麗秋
附記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★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『債務人其他可
供送達之地址』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
資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
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
事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
確定證明書)
三、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
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債權人
勿庸另行聲請。
五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
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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