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促字第10747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86519539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74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林○真 債 務 人 楊○庭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參仟肆佰零參元,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 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一成;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超過六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率二成, 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 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)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0747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林○真
債 務 人 楊○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參仟肆佰零參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
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一成;逾
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超過六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率二成,
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
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)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
附記:
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
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
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
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『債務人其他可供送
達之地址』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
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
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
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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