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裁判檢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10747號
回檢索列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10747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74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○真 債 務 人 楊○庭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參仟肆佰零參元,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 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一成;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超過六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率二成, 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 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)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...

本裁判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74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○真 債 務 人 楊○庭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參仟肆佰零參元,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 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一成;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超過六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率二成, 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 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)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 異議。 二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 附記: 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 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『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』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)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《法院組織法》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。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。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、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,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