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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1031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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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司促字第10314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3
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31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債 務 人 鄭○棋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陸拾捌元,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點五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...

本裁判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23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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