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促字第10107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4231910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10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債 務 人 蘇○誌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陸仟玖佰陸拾參元,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15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0107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
債 務 人 蘇○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陸仟玖佰陸拾參元,
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
附記:
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
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
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
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『債務人其他可供送
達之地址』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
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
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
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)
115年度司促字第010107號附表
利息:
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14619元 蘇○誌 自民國115年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.83% 002 582344元 蘇○誌 自民國115年3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.08%
違約金:
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14619元 蘇○誌 自民國115年4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582344元 蘇○誌 自民國115年4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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