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簡上字第192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08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- 請求損害賠償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73654033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「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 (本件爭點整理事項如下,請於收到裁定後10日內就「爭點整理 事項」表示是否增刪或修正,並提出綜合辯論意旨書狀,影本逕」
本裁判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08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簡上字第192號
上 訴 人 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張○銘
上 訴 人 上裕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○文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歐○豪律師
被上訴人 曾○榮
訴訟代理人 黃○瑋律師
複代理人 劉○宏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
(本件爭點整理事項如下,請於收到裁定後10日內就「爭點整理
事項」表示是否增刪或修正,並提出綜合辯論意旨書狀,影本逕
送對造律師。)
甲、不爭執事項
一、被上訴人為坐落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
土地)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房屋(下稱系
爭房屋,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)所有權人。(原證1)
。民國105年間,上訴人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↗(下稱
上曜公司)為起造人,上訴人上裕營造有限公司(下稱上裕
公司)為承造人,於系爭土地之鄰地(怡平路段)上興建住
宅(下稱系爭工程),並於施工過程中發生損壞鄰房之情事
,經於108年11月6日委請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對包括系爭房
地在內之12棟建築物(即平通路440、442、444、446、448
、452、462、466、468、470、472、474號)做損害修復及
安全鑑定,經依該公會109年2月4日(109)南土技字第0144
號鑑定報告書(下稱109年鑑定報告,原證2)。
二、依109年鑑定報告記載「鑑定結果」㈣透地雷達偵測結果,
由附件得知,標的物中僅平通路444號、452號等2戶從1樓
地坪起算至下方約1.30公尺內,及標的物後側防火巷地坪起
算至下方約2.50公尺內,均有探測出土壤鬆散訊號,即基礎
下方土壤確有受該新建工程基礎土壤改良及開挖等施工之影
響而擾動。㈤標的物主要損害情形:「①標的物均為地坪、牆
壁磁磚或粉刷層之裂縫為主。②平通路446號、平通路462號
、468號採光罩有遭混凝土噴漿汙損及破損情形。③標的物中
有部分住戶後側鋼(鐵)門有變形關閉不順或卡死情形及水
管陷落漏水情形。④標的物後側防火巷原鋪面裂擴大及脫離
與標的物原建物之接續面(最大間距達5cm),且原排水溝
因陷落致積水無法順利排放」。又依鑑定報告「建議修復
方式及修復項目及費用」其中:
㈠建議修復方式:⑺標的物後側防火巷原鋪面脫離原建物及排
水溝積水之修復:①原鋼筋混凝土鋪面及排水溝打除與清
運。②重新施作排水溝(綁紮鋼筋、組模板、灌注混凝土
)。③購土回填並夯實,綁紮鋼筋後灌注混凝土鋪面。
㈡標的物損害之修復項目及費用:關於系爭房屋修復費用新
台幣(下同)2萬0990元。(此部分上訴人已給付被上訴
人)。另有關「⒔標的物後側防火巷」修復金額為241萬31
86元。
三、兩造於108年11月1日,由上曜公司代表劉鐘錡、台南市工務
局代表、受損住戶一同進行會勘,嗣經兩造委任台南市土木
技師公會鑑定,做成系爭鑑定報告。上訴人委託國瑞律師事
務所分別於109年2月12日、109年6月2日以律師函通知包括
被上訴人在內之受災戶領取房屋修繕費用及鑑定費。上裕公
司於109年10月28日委由國瑞律師事務所寄發存證信函予全
體受損戶,通知包括被上訴人在內之受損戶領取房屋修繕費
用及鑑定費。上裕公司於109年10月29日委由國瑞律師事務
所寄發存證信函予全體受損戶,告知針對後側防火巷損害修
繕費用為241萬3186元,請全體受損戶需一同受領,不得單
獨受領,否則將提存於法院。(原證4會勘紀錄表、原證5存
證信函、原證6存證信函、簡卷93-104頁)。
四、112年9月27日,經林俊憲立委服務處函請上訴人、受損戶、
台南市政府工務局,由議員周嘉韋擔任主持人,針對防火巷
損害進行協商,上訴人有派代表出席協商賠償方法。嗣林俊
憲立委服務處再次函請相同成員於113年2月1日召開協商,
上訴人有派代表出席協商賠償方法。(原證7、8,簡卷105
、107頁)
五、上訴理由狀第6頁「時序表」內容不爭執。
乙、爭執事項:
一、系爭房屋後方系爭土地(防火巷)是否於上訴人施作系爭工
程期間(105年)發生防火巷原鋪面損壞、排水溝陷落致積
水排水不良之情形?是否為上訴人施作系爭工程所造成?有
無因果關係?如為肯定,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請
求上訴人連帶賠償損害修復費用12萬7010元(鑑定修復金額
241萬3186元÷19戶=12萬7010元),是否可採?
二、被上訴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,是否罹於2年時效?
如是,上訴人就系爭損害賠償請求權行使時效抗辯,是否有
違反誠信原則及權利濫用?上訴人是否於時效完成後再為承
認,而有拋棄時效利益抑或時效重新起算?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雅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
書記官 陳尚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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