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裁判檢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114年度簡上字第192號
回檢索列表
114年度簡上字第192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08

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- 請求損害賠償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
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 (本件爭點整理事項如下,請於收到裁定後10日內就「爭點整理 事項」表示是否增刪或修正,並提出綜合辯論意旨書狀,影本逕

本裁判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08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○銘 上 訴 人 上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○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歐○豪律師 被上訴人 曾○榮 訴訟代理人 黃○瑋律師 複代理人 劉○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 (本件爭點整理事項如下,請於收到裁定後10日內就「爭點整理 事項」表示是否增刪或修正,並提出綜合辯論意旨書狀,影本逕 送對造律師。) 甲、不爭執事項 一、被上訴人為坐落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 土地)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房屋(下稱系 爭房屋,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)所有權人。(原證1) 。民國105年間,上訴人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 上曜公司)為起造人,上訴人上裕營造有限公司(下稱上裕 公司)為承造人,於系爭土地之鄰地(怡平路段)上興建住 宅(下稱系爭工程),並於施工過程中發生損壞鄰房之情事 ,經於108年11月6日委請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對包括系爭房 地在內之12棟建築物(即平通路440、442、444、446、448 、452、462、466、468、470、472、474號)做損害修復及 安全鑑定,經依該公會109年2月4日(109)南土技字第0144 號鑑定報告書(下稱109年鑑定報告,原證2)。 二、依109年鑑定報告記載「鑑定結果」㈣透地雷達偵測結果, 由附件得知,標的物中僅平通路444號、452號等2戶從1樓 地坪起算至下方約1.30公尺內,及標的物後側防火巷地坪起 算至下方約2.50公尺內,均有探測出土壤鬆散訊號,即基礎 下方土壤確有受該新建工程基礎土壤改良及開挖等施工之影 響而擾動。㈤標的物主要損害情形:「①標的物均為地坪、牆 壁磁磚或粉刷層之裂縫為主。②平通路446號、平通路462號 、468號採光罩有遭混凝土噴漿汙損及破損情形。③標的物中 有部分住戶後側鋼(鐵)門有變形關閉不順或卡死情形及水 管陷落漏水情形。④標的物後側防火巷原鋪面裂擴大及脫離 與標的物原建物之接續面(最大間距達5cm),且原排水溝 因陷落致積水無法順利排放」。又依鑑定報告「建議修復 方式及修復項目及費用」其中:   ㈠建議修復方式:⑺標的物後側防火巷原鋪面脫離原建物及排 水溝積水之修復:①原鋼筋混凝土鋪面及排水溝打除與清 運。②重新施作排水溝(綁紮鋼筋、組模板、灌注混凝土 )。③購土回填並夯實,綁紮鋼筋後灌注混凝土鋪面。   ㈡標的物損害之修復項目及費用:關於系爭房屋修復費用新 台幣(下同)2萬0990元。(此部分上訴人已給付被上訴 人)。另有關「⒔標的物後側防火巷」修復金額為241萬31 86元。 三、兩造於108年11月1日,由上曜公司代表劉鐘錡、台南市工務 局代表、受損住戶一同進行會勘,嗣經兩造委任台南市土木 技師公會鑑定,做成系爭鑑定報告。上訴人委託國瑞律師事 務所分別於109年2月12日、109年6月2日以律師函通知包括 被上訴人在內之受災戶領取房屋修繕費用及鑑定費。上裕公 司於109年10月28日委由國瑞律師事務所寄發存證信函予全 體受損戶,通知包括被上訴人在內之受損戶領取房屋修繕費 用及鑑定費。上裕公司於109年10月29日委由國瑞律師事務 所寄發存證信函予全體受損戶,告知針對後側防火巷損害修 繕費用為241萬3186元,請全體受損戶需一同受領,不得單 獨受領,否則將提存於法院。(原證4會勘紀錄表、原證5存 證信函、原證6存證信函、簡卷93-104頁)。 四、112年9月27日,經林俊憲立委服務處函請上訴人、受損戶、 台南市政府工務局,由議員周嘉韋擔任主持人,針對防火巷 損害進行協商,上訴人有派代表出席協商賠償方法。嗣林俊 憲立委服務處再次函請相同成員於113年2月1日召開協商, 上訴人有派代表出席協商賠償方法。(原證7、8,簡卷105 、107頁)    五、上訴理由狀第6頁「時序表」內容不爭執。   乙、爭執事項:   一、系爭房屋後方系爭土地(防火巷)是否於上訴人施作系爭工 程期間(105年)發生防火巷原鋪面損壞、排水溝陷落致積 水排水不良之情形?是否為上訴人施作系爭工程所造成?有 無因果關係?如為肯定,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請 求上訴人連帶賠償損害修復費用12萬7010元(鑑定修復金額 241萬3186元÷19戶=12萬7010元),是否可採? 二、被上訴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,是否罹於2年時效? 如是,上訴人就系爭損害賠償請求權行使時效抗辯,是否有 違反誠信原則及權利濫用?上訴人是否於時效完成後再為承 認,而有拋棄時效利益抑或時效重新起算?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審判長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尚鈺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《法院組織法》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。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。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、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,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。

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- 請求損害賠償 | TWProbe 房產觀測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