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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114年度建字第6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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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4年度建字第61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工程款與保固
宣判日期:2026-06-29

榮福股份有限公司 - 給付工程款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榮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○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政源耐火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6,541,206元,應 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7,202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 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...

本裁判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29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榮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○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政源耐火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6,541,206元,應 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7,202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 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但育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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