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裁判檢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重訴字第263號
回檢索列表
115年度重訴字第263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借款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、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
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重訴字第26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○華 訴訟代理人 王○源 被 告 昭和園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曾芷涵(原名:曾淑芳) 被 告 曾○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、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 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: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;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 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本件依兩造簽訂之保證書第8條、授 信約定書第32條、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第10條,合意以本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(見本院卷第14、22、30、38、41頁), 故本院自有管轄權,合先敘明。 二、被告均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。   貳、實體方面: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昭和園實業有限公司(下稱昭和園公司,與 被告曾芷涵、曾○禎合稱被告,單指其一逕稱其姓名或簡稱 )於112年10月間邀同曾芷涵、曾○禎為連帶保證人,向原 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1,200萬元,借款期間自民國112年10 月31日至117年10月31日止,寬限期1年,約定寬限期內按月 繳息,寬限期屆滿後按月攤還本息,借款利率均按中華郵政 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0.5%機動利息計算,如有一部 遲延,即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除仍按約定利率計 算遲延利息外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10%計付違 約金,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,按約定利率20%計付違約金。嗣 兩造於113年11月29日簽訂動撥增補約定書,寬限期延至114 年10月31日,其餘未更改部分仍按原契約之約定。詎被告僅 繳息至114年10月31日止即未依約清償,債務依約視為全部 到期,迄今尚欠本金1,200萬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 、違約金未清償,而曾芷涵、曾○禎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 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。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訴,請求被告負清償責任等語,並聲明: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。 二、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 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保證書、授信約定書 、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、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、動撥增補 約定書、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畫面、歷史利率資料查詢畫 面、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、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(見 本院卷第13至55頁),核屬相符。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 供本院斟酌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 定視同自認。本院審酌上開證物,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正。從而,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 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、第85條第2項、第87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科達 附表: 編號 請求金額 (新臺幣) 利息請求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1,200萬元 自民國114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2% 自民國11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。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《法院組織法》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。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。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、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,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。
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借款 | TWProbe 房產觀測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