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訴字第920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借款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3793407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捌佰陸拾陸元,及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柒仟陸佰壹拾柒元,及如附」
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訴字第920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李○祥
訴訟代理人 李○興
被 告 構思網路科技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張○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捌佰陸拾陸元,及如附表編號
1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柒仟陸佰壹拾柒元,及如附
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: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
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依兩造所簽立授信約定書第19條
約定,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(見本院卷第19、23、
27、31頁),故本院自有管轄權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↗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原告主張:
㈠被告構思網路科技有限公司(下稱構思公司)前邀同被告張
聿瑋為連帶保證人,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與原告簽訂授信
約定書及借據,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借款
期間自109年12月25日起至114年12月25日,約定利率為110
年6月30日前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
指數(下稱郵政二年定儲利率)加碼週年利率0.155%計息,
自110年7月1日起按郵政二年定儲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.655%
計息(現適用利率為週年利率3.375%),自實際撥款日起第
1年按月付息,第2年起按月攤還本息,如被告遲延還本或付
息時,即喪失期限利益,且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,逾期在
6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約定
利率20%計付違約金。詎構思公司自114年12月起即未依約清
償,其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經原告抵銷被告存款後,尚
積欠2萬866元,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迄未清
償。
㈡構思公司邀同張○瑋為連帶保證人,於110年8月19日與原告
簽訂授信約定書及新創事業紓困融資加碼方案貸款契約書(
下稱系爭契約書),向原告借款300萬元,借款期間自110年
8月20日起至115年8月20日,約定利率為自110年8月20日起
至111年8月19日止,按郵政二年定儲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%計
息,自111年8月20日起至115年8月20日止,按郵政二年定儲
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.655%計息(現適用利率為週年利率3.37
5%),自實際撥款日起第1年按月付息,第2年起按月攤還本
息,如被告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即喪失期限利益,且除仍按
約定利率計息外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10%,逾
期超過6個月者,按約定利率20%計付違約金。詎構思公司自
114年12月起即未依約清償,其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經
原告抵銷被告存款後,尚積欠58萬7,617元,及如附表編號2
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迄未清償。
㈢又張○瑋為前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,自應與構思公司負
連帶清償之責。為此,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,
請求被告如數清償上揭借款債務本金及利息、違約金等語。
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至第2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則以:對於原告主張被告借款及連帶保證之事實無意見
,惟被告於借款後至114年11月前均有如期清償,本件實係
因被告與原告之銀行專員於討論勞資糾紛之過程中存在溝通
落差致生誤會,被告並非惡意拒絕還款,希冀與原告協商還
款等語,資為抗辯。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、借據、
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、撥還款明細查詢單、系爭契約書、授
信延滯案件催繳紀錄表、催告函、抵銷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
執等件為證(見本院卷第17至87頁),核與原告所述相符,
且為被告所不爭執,堪信原告主張為實在。至於被告所辯其
非惡意拒絕還款,希與原告協商還款等節,縱屬實在,然事
屬履行能力之問題,宜由兩造自行協商解決,不影響被告依
約所負之清償責任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
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至第2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
、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↗、第85條第2項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李文友
附表:(單位:新臺幣/元;年:民國)
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算日 年利率 起算日 計算標準 1 2萬866元 自114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3.375% 自114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20%。 2 58萬7,617元 自114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3.375% 自114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2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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