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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訴字第279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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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訴字第2799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9

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借款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參仟貳佰捌拾參元,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
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29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279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○琴 訴訟代理人 周○儀 被 告 邑特傢俱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喻○慧 被 告 藍○添 藍○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參仟貳佰捌拾參元,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 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主張兩造間簽立保證書、約定書,而依照該等契約第7 條、第21條約定,就該等契約所涉訴訟,以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(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26頁),故本院 就本件自有管轄權,合先敘明。 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之聲請,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。 三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邑特傢俱有限公司邀同被告喻○慧、藍 啓銘、藍○添(下合稱被告)擔任連帶保證人,於民國111 年4月2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60萬元、240萬元,並 約定分期清償,利息依原告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 利率加碼年利率0.89%計算,逾期清償時,就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6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部分按上 開利率20%加付違約金。然被告未依約繳款,已喪失期限利 益,尚欠本金161萬3,283元、利息及違約金,爰依消費借貸 、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,請求被告連帶如數 清償等語,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 四、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。 五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保證書、約定書、借 據、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、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、催告 函及回執等件為憑(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42頁),本院依調 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,自堪信為真實。從而,原 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、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 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六、據上論結,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,判決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玉惠 附表: 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及利率 逾期6個月內按約定利率10%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按約定利率20%計算 1 32萬2,658元 自114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.605% 自114年9月30日起至115年3月29日止 自115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29萬625元 自114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.605% 自114年9月30日起至115年3月29日止 自115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161萬3,283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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