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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訴字第276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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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訴字第2769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6

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借款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貳萬捌仟壹佰陸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六計 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

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26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276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○鈞 訴訟代理人 潘○君 林○凱 被 告 畢○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貳萬捌仟壹佰陸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六計 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 中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五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九六計算、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六日 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九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九二計算 之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陸佰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  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 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,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   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查兩造於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一般約定   事項第12條,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乙節,有個人信   用貸款契約書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13頁),揆諸首揭規定   ,本院自有管轄權,合先敘明。  二、第按不變更訴訟標的,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之陳述者,非為   訴之變更或追加,民事訴訟法第256 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   訴之聲明第1 項原為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72萬   8,169 元,及自民國114 年11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  .96%計算之利息,暨自114 年12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   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% 、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   利率20% 計付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   0 日為止(見本院卷第7 頁),嗣最終更正違約金部分如主   文所示(見本院卷第76頁),查其所為,僅係將原按年息1.   596%、3.192%計算違約金部分之請求起迄期間予以特定,乃   更正事實上陳述而非訴之變更或追加,併予敘明。    三、被告業經國內公示送達並合法生送達之效力,卻未於言詞辯   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   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方面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113 年12月10日與其簽訂個人信用貸款契   約書,向原告借款79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該借款日起至12   0 年12月10日止,利息按一般1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指數   利率加碼年息14.22%機動計算(現計為15.96%),以年金法  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另約定如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   ,即視為全部到期,復除依上述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,併加   計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% 、逾期超過6 個月   部分按上開利率20% 計付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  取至逾期270 日為止。詎被告自114 年11月7 日起即未依約   還本付息,喪失期限利益,現尚積欠本金72萬8,169 元,是   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並應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利息及   違約金,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   聲明:如主文第1 項所示。   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  述。     三、查原告上開主張,業提出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、放款歷史交   易明細查詢、歷史指數利率表等件為證(見本院卷第9 頁至   第23頁),並有索引卡查詢-當事人姓名查詢結果、索引卡   查詢證明、裁判書系統查詢結果等附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61   頁至第69頁),足認原告主張,應屬實在。從而,原告依消   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、   利息與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,並確定訴訟費用   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心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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