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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訴字第268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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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訴字第2686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8
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借款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萬8145元,及自民國114年10月28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72計算之利息,暨自 民國114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

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18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268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○華 訴訟代理人 郭○伶 被 告 黃正輝即愛玩家犬貓寵物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萬8145元,及自民國114年10月28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72計算之利息,暨自 民國114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。 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萬3317元由被告負擔。  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 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   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,有原告提出之授信約定書第32條約定為憑(本院卷第18 頁),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,先予敘明。 二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方面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3年7月23日向伊借款新臺幣(下同 )100萬元並簽立授信約定書及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,約 定借款期間自113年7月23日起至118年7月23日止,利息自借 款日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 碼0%計算(被告未依約還款時為1.72%),被告應依動撥申 請書兼債權憑證所載償還辦法清償,並約定倘遲延清償,除 依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逾期在6個月內部分,按遲延 利率10%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遲延利率20%計付違約金 。詎被告嗣未依約清償本息,已喪失期限利益,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,尚欠本金99萬8145元及自114年10月28日起按上開 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。為此,爰依消費借貸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 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。 三、經查,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授信契約、動撥申請 書兼債權憑證、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、利率表、往來明細 查詢為證(本院卷第11至31頁、第65至77頁)。被告經合法 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 酌,惟依上開證據,已堪信上情為真正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 借貸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、利 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。 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沂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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