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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訴字第267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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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訴字第2676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借款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之金額均如附表所示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
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2676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○一 訴訟代理人 周○輝 被 告 崗洋食品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○慶 被 告 王○筠 許○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之金額均如附表所示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 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事項: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查,本件依兩造所簽之契約,兩造合意 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本院自有管轄權。 二、被告經合法送達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事項: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崗洋食品有限公司(下稱崗洋公司)以其餘 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1年3月間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 同)800萬元,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。詎被告未依約繳款,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未清償, 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,並 聲明如主文所示。   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。 三、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有變更印鑑卡、授信往來契約書、動 用申請書、放款帳卡明細、計算書等件為證,核與其主張相 符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,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挺育 附表:(新臺幣,民國) 1.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29,555元,及自113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.(點)675計算之利息。暨自113年11月 18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。 2.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,318,402元,及自113年10月14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.(點)675計算之利息。暨自113年11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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