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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訴字第266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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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訴字第2669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2
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借款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。 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三、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捌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

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22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266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訴訟代理人 張○珍 被 告 姜○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。 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三、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捌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 後,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參拾陸萬參仟捌佰玖 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 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部分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,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 有原告提出之貸款契約書第10條可憑(見本院卷第14、24頁) ,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,合先敘明。 二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部分: 一、原告主張: (一)信用貸款:被告於民國113年3月1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 同)199萬元,原告於當日扣除匯費後撥入被告指定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戶(帳號0000000000000X),借款期間7 年,並約定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借款利率依定儲利 率指數加週年利率3.39%計算(本件適用利率1.74%+3.39%=5. 13%),另約定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, 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並喪失期限利益,遲延還本或付息時 ,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,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,按上開利 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,按期計付違約 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被告僅繳納 本息至115年1月22日止,其後未依約還款,依約被告已喪失 期限利益,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尚欠本金153萬5,999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迄未清償。 (二)信用貸款:被告於113年12月26日向原告借款95萬元,原告 於當日扣除帳務管理費及匯費後撥入被告指定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中壢分行帳戶(帳號0000000000000X),借款期間7年, 並約定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借款利率依定儲利率指 數加週年利率4.29%計算(本件適用利率1.74%+4.29%=6.03%) ,另約定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,其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,並喪失期限利益,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除 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,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 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,按期計付違約金,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1 15年1月26日止,其後未依約還款,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 益,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尚欠本金82萬7,898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、違約金迄未清償。 (三)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 1.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。2.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。 三、本院之判斷: (一)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、數量相同之物,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。復按遲延 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 算之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率較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,民法 第205條定有明文。 (二)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(消費借款 專用借據)、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、匯出匯款憑證、查詢還 款明細、查詢本金異動明細、放款利率查詢表、繳款收據等 件為證(見本院卷第13至55頁),堪信為真,本院審酌原告所 提證據資料,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 (三)準此,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之請求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 准許。 四、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,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爰 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 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 趙國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程省翰 附表:(民國/新臺幣) 編號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1 153萬5,999元 153萬5,999元 自115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5.13% 自115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2 82萬7,898元 82萬7,898元 自11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6.03% 自115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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