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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訴字第259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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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訴字第2596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借款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 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98,727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

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259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○琴 訴訟代理人 蕭○峰 被 告 亞藝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○榕 被 告 王○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 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98,727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,加給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 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部分: 一、本件依兩造間保證書第7條、約定書第21條,合意以本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(見本院卷第15、17、19、21頁),本院就 本件訴訟有管轄權,合先敘明。 二、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部分: 一、原告主張:亞藝電視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亞藝電視公司)於 113年2月6日邀同黃○榕、王○羚為連帶保證人,並簽訂保 證書,約定於新臺幣(下同)1,000萬元額度內連帶負清償 責任。亞藝電視公司於113年2月7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2筆, 每筆借款金額、債權本金及到期日詳如附表所示,借款金額 共計1,000萬元,並簽訂保證書、約定書、借據及借據變更 條款約定書,約定按月攤還本息,如有遲延需給付遲延利息 及違約金。詎亞藝電視公司自115年1月7日後即未依約清償 ,依約定書第6條第1款約定,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尚欠 本金824萬8,1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未付,另依 約定書第13條、保證書第2條約定,黃○榕、王○羚就上開 債務應與亞藝電視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,爰依消費借貸、連 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 1項所示。 二、被告均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。 三、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品質、數量 相同之物,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稱保證者,謂當 事人約定,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由其代負履 行責任之契約。保證債務,除契約另有訂定外,包含主債務 之利息、違約金、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,同 法第739條、第740條亦有明文。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, 已據其提出保證書、約定書、借據、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   、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、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、貸款 逾期未繳通知函暨回執等件為證(見本院卷第13至52頁),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亞藝電視公司於前揭欠款因未依約 繳納視為到期後,依前開規定,自應負擔返還借款之責任, 黃○榕、王○羚擔任亞藝電視公司之連帶保證人,依上說明 ,自應與亞藝電視公司就前揭債務負連帶給付責任。從而, 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 許。 四、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98,727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,並依民事 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 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載。 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:(民國;新臺幣)   編號 借款金額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年息 計算方式 1 2,000,000 1,649,638 自115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2% 自115年2月8日起至115年8月7日止,按左列利率10%,自115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 2 8,000,000 6,598,543 自115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2% 自115年2月8日起至115年8月7日止,按左列利率10%,自115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 合計(請求金額) 8,248,18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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