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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訴字第252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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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訴字第2523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5
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借款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,295,022元,及自民國115年2月5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4.33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5 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

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25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252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訴訟代理人 陳○輯 被 告 蔡○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,295,022元,及自民國115年2月5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4.33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5 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 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 違約金。 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三、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432,000元供擔保後,得假執 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,295,02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 免為假執行。  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部分: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本件依兩造簽訂之貸款契約書(下稱系 爭契約)第10條約定,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故本 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。 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部分: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為原告既有信用卡及存款戶,於民國113年7 月5日線上向原告申辦貸款,經由電子授權驗證(IP:36.23 5.108.225),兩造成立系爭契約,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 同)1,600,000元,原告並於當日扣除匯費30元後,將剩餘1 ,599,970元撥入被告指定其在第一商業銀行虎尾分行所開立 之帳號000-00-00000-0號帳戶。雙方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7 月5日起至120年7月5日止,共7年,每月為一期,採年金法 平均攤付本息;利息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(月變動)加 碼年利率2.590%浮動計算,嗣後原告調整利率時,自調整生 效日後第一個繳款日起,按調整後之利率加原碼距計算(自 113年4月1日起定儲利率指數為年利率1.74%,故利息利率為 年利率4.33%)。倘遲延還本或付息,即喪失期限利益,其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除按原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及遲延利息外 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約定利率10%,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,按上開約定利率20%計付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被告未依約還本付息,現仍積 欠本金1,295,022元及利息、違約金未償付,爰依消費借貸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:⒈如主文第1項所示 。⒉請准原告供擔保後宣告假執行。 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。 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貸款契 約書(消費借款專用借據)、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、帳務資 料、還款交易明細、放款利率查詢表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會 出匯款憑證(客戶收執聯)、被告之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印鑑卡及個人基本資訊、被告信用卡申請書、被告身 分證正反面影本、被告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等件為證(見本 院卷第13-33頁、第51-63頁),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 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民 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,視同自認,堪 信原告主張為實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,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 ,應予准許。 四、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聲請宣告假執行,核與規定相符,爰酌 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;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 定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。 五、訴訟費用負擔: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鏡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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