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裁判檢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訴字第2494號
回檢索列表
115年度訴字第2494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借款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參拾陸萬零玖拾柒元,及如附表 二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
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249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○實 訴訟代理人 李○冀 被 告 新羚光儲十四號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藍○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參拾陸萬零玖拾柒元,及如附表 二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肆仟元供擔保後,得 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佰參拾陸萬零玖拾柒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 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部分: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依兩造所簽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 書(公司戶使用)第49條約定,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(見本院卷第52頁),故本院自有管轄權。 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部分: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新羚光儲十四號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新羚公 司)前於民國114年4月22日邀同被告藍○文為連帶保證人, 保證藍○文就新羚公司現在(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 將來對原告所負債務於本金新臺幣(下同)1,300萬元暨其 利息、違約金、損害賠償等相關費用之範圍內,願與新羚公 司負連帶賠償之責。嗣新羚公司陸續向原告借款,借款金額 、借款期間及計息利率如附表一所示,並約定如被告未依約 清償時,即喪失期限利益,且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,其逾 期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 上開利率20%計收違約金,原告復已將款項撥入新羚公司指 定帳戶。詎新羚公司自115年3月1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,尚欠 本金736萬97元,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迄未清 償。又藍○文為前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,自應與新羚公 司負連帶清償之責。為此,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 ,請求被告如數清償上揭借款債務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 1項所示,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。 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利率表、授信及交易 總申請書(公司戶使用)、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、確認表、 撥款申請書、放款往來明細查詢等件為證(見本院卷第17、 21至63頁),核與原告所述相符,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,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審 酌,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、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,核無不合,爰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,准予宣告假執行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 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文友 附表一:(單位:新臺幣/元;年:民國) 編號 借貸金額 借款期間 計息利率 1 371萬1,093元 自114年4月28日起至114年12月28日止 按原告6~9個月臺幣定存機動存款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.5%計息,稅賦另計(現適用利率為3.1131%)。 2 199萬8,282元 自114年4月28日起至114年12月28日止 按原告6~9個月臺幣定存機動存款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.5%計息,稅賦另計(現適用利率為3.1131%)。 3 304萬8,906元 自114年5月5日起至114年12月28日止 按原告6~9個月臺幣定存機動存款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.5%計息,稅賦另計(現適用利率為3.1131%)。 4 164萬1,719元 自114年5月5日起至114年12月28日止 按原告6~9個月臺幣定存機動存款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.5%計息,稅賦另計(現適用利率為3.1131%)。 附表二:(單位:新臺幣/元;年:民國) 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算日 年利率 起算日 計算標準 1 262萬6,347元 自115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.1131% 自115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20%。 2 141萬4,187元 自115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.1131% 自115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20%。 3 215萬7,715元 自115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.1131% 自115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20%。 4 116萬1,848元 自115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.1131% 自115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20%。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《法院組織法》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。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。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、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,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。

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借款 | TWProbe 房產觀測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