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訴字第2494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借款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86517384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參拾陸萬零玖拾柒元,及如附表 二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」
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訴字第2494號
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曹○實
訴訟代理人 李○冀
被 告 新羚光儲十四號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藍○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參拾陸萬零玖拾柒元,及如附表
二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肆仟元供擔保後,得
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佰參拾陸萬零玖拾柒元為原告預供
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: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
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依兩造所簽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
書(公司戶使用)第49條約定,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
院(見本院卷第52頁),故本院自有管轄權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↗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新羚光儲十四號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新羚公
司)前於民國114年4月22日邀同被告藍○文為連帶保證人,
保證藍○文就新羚公司現在(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
將來對原告所負債務於本金新臺幣(下同)1,300萬元暨其
利息、違約金、損害賠償等相關費用之範圍內,願與新羚公
司負連帶賠償之責。嗣新羚公司陸續向原告借款,借款金額
、借款期間及計息利率如附表一所示,並約定如被告未依約
清償時,即喪失期限利益,且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,其逾
期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
上開利率20%計收違約金,原告復已將款項撥入新羚公司指
定帳戶。詎新羚公司自115年3月1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,尚欠
本金736萬97元,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迄未清
償。又藍○文為前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,自應與新羚公
司負連帶清償之責。為此,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
,請求被告如數清償上揭借款債務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
1項所示,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
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利率表、授信及交易
總申請書(公司戶使用)、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、確認表、
撥款申請書、放款往來明細查詢等件為證(見本院卷第17、
21至63頁),核與原告所述相符,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,
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審
酌,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
證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
、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,核無不合,爰酌定相
當擔保金額,准予宣告假執行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↗第2
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↗、第85條第2項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李文友
附表一:(單位:新臺幣/元;年:民國)
編號 借貸金額 借款期間 計息利率 1 371萬1,093元 自114年4月28日起至114年12月28日止 按原告6~9個月臺幣定存機動存款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.5%計息,稅賦另計(現適用利率為3.1131%)。 2 199萬8,282元 自114年4月28日起至114年12月28日止 按原告6~9個月臺幣定存機動存款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.5%計息,稅賦另計(現適用利率為3.1131%)。 3 304萬8,906元 自114年5月5日起至114年12月28日止 按原告6~9個月臺幣定存機動存款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.5%計息,稅賦另計(現適用利率為3.1131%)。 4 164萬1,719元 自114年5月5日起至114年12月28日止 按原告6~9個月臺幣定存機動存款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.5%計息,稅賦另計(現適用利率為3.1131%)。
附表二:(單位:新臺幣/元;年:民國)
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算日 年利率 起算日 計算標準 1 262萬6,347元 自115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.1131% 自115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20%。 2 141萬4,187元 自115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.1131% 自115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20%。 3 215萬7,715元 自115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.1131% 自115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20%。 4 116萬1,848元 自115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.1131% 自115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2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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