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裁判檢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訴字第2379號
回檢索列表
115年度訴字第2379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5
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借款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捌萬伍仟陸佰貳拾陸元,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
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15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237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訴訟代理人 張○珍 被 告 張○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捌萬伍仟陸佰貳拾陸元,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貳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,得假執 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捌萬伍仟陸佰貳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 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: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本件依兩造簽訂貸款契約書約定條款第 10條之約定,本借據涉訟時,雙方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(見本院卷第12、22頁),是本院就本件訴訟具有管轄 權。 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。   貳、實體方面:   一、原告主張:   被告經電子授權驗證於民國113年1月23日、114年4月17日分 別向原告借貸新臺幣(下同)60萬元、65萬元,約定借款期 間5年,自實際撥款日起,每月為一期,依約定利率,按年 金法每月平均攤還本息,如有一部遲延還款,即喪失期限利 益,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。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逾期6 個月以內者,按原借款利率之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 原借款利率20%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9期。詎被告於114年11月起未依約清償本息,尚積欠原 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。為此,爰依消 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:㈠被告應 給付原告98萬5,626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。㈡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。 三、本院之判斷:   按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,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主張之前 開事實,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書、個人借貸綜合 約定書、撥款對帳單、查詢帳戶主擋資料、登錄單、放款利 率查詢表各2份為證(見本院卷第11至51頁),堪信為真。 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,核無不合,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,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,予以准許 ;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,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 額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 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鄧家柔 附表:(民國/新臺幣) 編號 計息本金 利 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1 39萬9,979元 114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5.83% 114年12月24日起至115年6月23日止 0.583% 115年6月24日起至115年9月23日止 1.166% 2 58萬5,647元 11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7.13% 114年12月18日起至115年6月17日止 0.713% 115年6月18日起至115年9月17日止 1.426% 合計 98萬5,626元 - - - -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《法院組織法》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。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。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、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,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