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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補字第65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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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補字第657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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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57號 原 告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○枝 訴訟代理人 尤○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穩速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、康家瑋間請求給付 運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 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聲明為:被告應連帶給 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79萬30元,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9萬3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...

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23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57號 原 告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○枝 訴訟代理人 尤○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穩速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、康家瑋間請求給付 運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 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聲明為:被告應連帶給 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79萬30元,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9萬3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 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王沛元 法 官 陳俞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奕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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