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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聲字第34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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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聲字第342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1

昕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- 第三人聲請閱卷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
聲請駁回。

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11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莊○勲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126號原告莊翔淵與被告昕彤 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閱覽卷宗, 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  理 由 一、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而聲請 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,應經法院裁定許可,觀諸民 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即明。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,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 係而言,不包括經濟上、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 內(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53號裁定參照)。 二、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126號原告莊翔淵與被 告昕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(下稱 本案)訴訟卷宗;惟聲請人非本案之當事人,未據其陳明並 釋明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。至聲請人前固為本案追加原告, 但已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1日以111年度訴字第4126號裁 定駁回,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,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5年1 月30日裁定駁回抗告確定。則本院前於114年9月9日以聲請 人為追加原告,具有利害關係,所為准許聲請人閱覽本案訴 訟卷宗之裁定理由,已有變更,自難再執此而許可聲請人閱 覽本案卷宗。綜此,聲請人既未釋明其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 係,其聲請閱覽卷宗,與前揭規定不符,不應准許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1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莉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筱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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