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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審補字第71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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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審補字第711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1

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- 給付貨款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711號 原 告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○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奇茂資訊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 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 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 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之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 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加計起訴前利息合計為 新臺幣(下同)18,796,3...

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11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711號 原 告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○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奇茂資訊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 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 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 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之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 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加計起訴前利息合計為 新臺幣(下同)18,796,330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),依修正後 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,94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 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195,4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 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昀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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