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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審補字第64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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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審補字第642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9

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借款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642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○僑 被 告 劉○梅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 008,979元(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及違約金,本金及 利息計算式如附表,違約金計算式:400+500+600=1,500,合計 :1,007,479+1,500=1,008,979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317元 ,扣...

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29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642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○僑 被 告 劉○梅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 008,979元(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及違約金,本金及 利息計算式如附表,違約金計算式:400+500+600=1,500,合計 :1,007,479+1,500=1,008,979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317元 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2,817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如經合法抗告, 命補繳費裁定,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 附表: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98萬6,033元) 1 利息 98萬6,033元 114年5月11日 114年8月19日 (101/365) 7.86% 2萬1,445.81元 小計 2萬1,445.81元 合計 100萬7,479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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