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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審補字第60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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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審補字第602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2

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等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602號 原 告 蔣○綱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井琪等間請求損害 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原告起訴請求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721億5,785萬7,856元,然求償金額似計 算有誤,應具狀更正請求金額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 費率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,按請求金額總額,如數補繳裁判費。如未陳報,依 原告上開書狀所載求償金額,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,721億5,785 萬7,85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億3,7...

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22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602號 原 告 蔣○綱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井琪等間請求損害 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原告起訴請求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721億5,785萬7,856元,然求償金額似計 算有誤,應具狀更正請求金額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 費率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,按請求金額總額,如數補繳裁判費。如未陳報,依 原告上開書狀所載求償金額,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,721億5,785 萬7,85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億3,748萬2,376元。又原告起 訴所列被告不明確,應具狀補正全體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 如被告為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應列明其全銜、法定代理人 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逾期未補正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喻誠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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