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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審補字第59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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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審補字第590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2

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債務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590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○○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智源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 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。經查,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56萬0,718 元,及自民國110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 算之利息,及手續費6萬7,286元。其聲明之利息部分,依上開規 定,應計算至訴訟繫屬前1日(即115年5月14日),是本件訴訟 標的...

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22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590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○○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智源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 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。經查,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56萬0,718 元,及自民國110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 算之利息,及手續費6萬7,286元。其聲明之利息部分,依上開規 定,應計算至訴訟繫屬前1日(即115年5月14日),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102萬8,649元(計算式:560,718+560,718×〈4+1 70/365〉×0.16+67,286=1,028,649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,55 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喻誠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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