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裁判檢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審補字第581號
回檢索列表
115年度審補字第581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2

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- 給付違約金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581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○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鎮輝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52 萬4,52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,80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 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...

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22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581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○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鎮輝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52 萬4,52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,80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 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喻誠德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《法院組織法》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。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。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、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,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。

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- 給付違約金 | TWProbe 房產觀測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