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審補字第581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2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- 給付違約金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(統編:53598479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581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梁○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鎮輝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52 萬4,52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,80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 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22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審補字第581號
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梁○源
上列原告與被告鎮輝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52
萬4,52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,80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
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
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
書記官 喻誠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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