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審補字第569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2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等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97179430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569號 原 告 蔣○綱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↗陳小姐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原告分別於民國115 年5月22日、同年月25日提出三份民事訴狀,然請求賠償金額不 明確,應具狀陳報請求賠償數額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↗之13所 定費率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,按請求金額總額,如數補繳裁判費。如未陳報, 依原告上開書狀所載求償金額總額,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(下同)1,227萬0,608元(計算式:249,000+12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22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審補字第569號
原 告 蔣○綱
上列原告與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↗陳小姐等間請求損害賠償
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原告分別於民國115
年5月22日、同年月25日提出三份民事訴狀,然請求賠償金額不
明確,應具狀陳報請求賠償數額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↗之13所
定費率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
徵收額數標準,按請求金額總額,如數補繳裁判費。如未陳報,
依原告上開書狀所載求償金額總額,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
(下同)1,227萬0,608元(計算式:249,000+12,021,608=12,27
0,608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8,564元。又原告起訴所列被告
不明確,應具狀補正全體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如被告為法
人、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應列明其全銜、法定代理人及公務所、
事務所或營業所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↗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
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
書記官 喻誠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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